被告借款拿房屋擔保,原告挖坑變購房合同
時間:2020-03-11 18:53:09
天津漢沽審判區民一庭法官邵術麒收到了一面寫有“捍衛法律尊嚴 維護百姓利益”的錦旗,法院曾收到過很多當事人送來的錦旗,但被告人送來的還真不多見,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來,該被告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被起訴至漢沽審判區,立案之初,按照普通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被分案至邵術麒名下,且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然而隨著案情的深入研究和審理,邵法官發現這件看似簡單又普通的案子里邊有許多疑點:比如被告為何堅稱雙方是借貸關系而非房屋買賣關系,如果是借貸關系,又為何要與原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原告在法庭上的對于何時給付被告“購房款”的陳述為何前后矛盾?
經審理調查查明,被告向發放“高利貸”的原告借款40萬,并因急用錢,在原告的要求下被迫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但當時約定是用此合同做借款的抵押擔保,并不是真實意思的“買賣”關系。而且按照“購房合同”條款,如果被告不能如期還款,原告就用40萬的債權和另付43萬購房款“買”下該房產,這一條款顯失公平。因為經評估,此房屋的市場價值要比條款約定的高出約40萬元。所以看似平靜的購房合同,實際是個“巨坑”等著沒有任何證據的被告來跳。而當時被告急著用錢,又想著只是暫時抵押于是就范。另外,在幾次庭審過程中,原告對自己給付“購房款”的時間說法前后不一。這些都引起法官的合理懷疑,隨著案件進一步審理,法官發現該案還與公安部門立案的案件有著關聯。被告對原告這步步為營的設計非常憤怒又不知所措,便向警方報案稱原告涉嫌“套路貸”。因原告確實存在高利貸等放貸行為,所以在警方審訊中,原告改口承認與被告之間系普通借貸關系,該處房產當初約定的是借款抵押而非買賣。警方與法院及時溝通協調,法院審理時慎重取證,理順盤根錯節的關系后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只是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并非法定意義的“套路貸”,向雙方當事人當庭釋清。在掌握警方提供的重要證據后,法院依據相關法律作出裁定:駁回原告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為由的起訴。
此案由簡轉普,先后三次開庭,被告感謝法官的琢磨再琢磨,原告服氣法官的慎重再慎重。一場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和市場安全平穩的公正裁決,讓雙方當事人心服口服,服判息訴。收到錦旗時,法官還向當事人問起了糾紛的后續處理,原被告私下已經達成新的購房協議,原告以正常市場價格購買了被告抵押的房產。